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902执保169号
乐清市东扬电气有限公司、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乐清市东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湘0902民初163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一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湘0902民初163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