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1475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对上诉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瑞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1)京03民终114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3民终1147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八页第十六行的“故本院对**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补正为“故本院对中电科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王 黎
审  判  员   潘 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薛俣潇
法 官 助 理   张燕欣
法 官 助 理   王 璇
书  记  员   祖志贤
书  记  员   贾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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