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61号
原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8608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峰,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联,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485号4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江波。
原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现原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