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教育体育局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教育体育局(原名为***教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通源大街能源大楼11楼。
负责人:李阳,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485号4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江波,董事长。
上诉人***教育体育局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16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教育体育局上诉称,2020年7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应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该协议未明确约定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曲靖市***人民法院审理。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所称《还款协议》不是其公司起诉的唯一依据,该协议基于《总包框架协议》《采购协议》而产生,故应依据《总包框架协议》来确定管辖。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诉依据的《***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总包框架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后签订的《采购协议》和《还款协议》等均未对协议管辖作出新的约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