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664号之一
原告:上海***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6幢101室JT2107。
法定代表人:海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军,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卢薪伊,女,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华峰,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谈金泉,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江波,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485号4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江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39楼6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红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静,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艳,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学杰
审 判 员  贡 政
人民陪审员  宗冬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伊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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