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沃欧德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沃泰膜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JohannSchloegl,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沃欧德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敏,总经理。
上诉人柯沃泰膜结构(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8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柯沃泰膜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根据法律规定,本合同纠纷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认定为上海市松江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沃欧德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沃欧德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区XXX室,该址即为其住所。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