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6011号
原告:柯沃泰膜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288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564266R。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JohannSchloegl,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婷,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575519L。
法定代表人:蒋超云。
原告柯沃泰膜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柯沃泰膜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沃泰膜结构(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沃泰膜结构(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柯沃泰膜结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