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4975号之二
鑫峰公司与真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真鹏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鑫峰公司货款8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合计13160元。因真鹏公司未能按照判决规定履行义务,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蒋亚军
书记员  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