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11034号之一
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中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观海一路29号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5033760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鑫峰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74元,由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