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鑫某甲有限公司、江苏鑫某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破申51号 申请人:江苏鑫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鑫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江苏鑫某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鑫某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鑫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鑫某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江苏鑫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江苏鑫某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鑫某甲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鑫某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