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000号
原告***。
被告朱石林。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路集北路段集北综合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余惠生。
原告***诉被告朱石林、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石林、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石林、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朱石林、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