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211号
原告:北京智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10-A015。
法定代表人:鲍振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软通绿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3层301-4。
法定代表人:杨旭青。
原告北京智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软通绿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智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 旭
审 判 员 李 洹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桐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