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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6389号 原告:***,女,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原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36号金***沿街公建4层4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21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502616.2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21年10月29日,***驾驶****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J××**号机动车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胜利钢管厂以西三十米处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死亡,电动三轮车上的乘员***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涉案机动车鲁CJ××**号所有人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涉案机动车鲁CJ××**号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三被告应对本案受害人***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辩称,没有意见,依法判决。 ****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涉案事故属实,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在核实无免赔事由及原告各项主张的前提下,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至多按5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复印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2.投保情况:鲁CJ××**号车辆所有人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原告认可,包含在原告诉讼请求中。 3.就医情况:***因事故受伤住院19天,于2021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4.其他情况:***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原告***、***、**、**。被告***系被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 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主张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138514.01元,证据充分,予以确认。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使用上述药物和治疗并非必要和合理以及医保范围内有对应的药品和诊疗方法进行治疗,不予认可。2.伙食补助费57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3.护理费:支持按照淄博市一般护工标准一人护理共计2280元(19日×120元/日)。4.交通费:无证据佐证,依据住院情况,酌情支持200元。5.死亡赔偿金:支持376528元(47066元×8年)。6.丧葬费:支持49047元(98094元÷12个月×6个月)。7.精神抚慰金:***负事故同等责任,酌情支持10000元。8.复印费:59元,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投保情况,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分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据机动车之间责任划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50%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被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8000元在该项中扣除结算);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569.50元; 三、被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29.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6元,由原告***、***、**、**负担1126元,由被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胡 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淼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