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753号
申请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2505933G,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王夕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0555E,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毓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静,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