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45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祝,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娟,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昊旭,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6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亚静
审 判 员 陶志诚
审 判 员 许晓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嘉熙
书 记 员 蒋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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