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0124号之一
原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055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萱,女,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9元,由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再退还。
审判员 汤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