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7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惠河社区胜利新村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上诉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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