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211执保1727号
申请保全人: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
被保全人:某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某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5)苏0211财保772号,申请人徐某于2025年04月0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某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