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03执2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0号3栋2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两福岸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川07民终结2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两福岸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22098.4元,上诉款项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由被执行人四川两福岸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2、被执行人:四川两福岸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支付360000元;3、由被执行人四川两福岸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4、由被执行人四川两福岸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支付462098.4元。被执行人已在申请执行前偿还了5万元。经本院执行,截至2018年2月26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972098.4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两福岸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两福岸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两福岸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