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

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恩施州鹤翔天然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7执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青龙路**。
法人代表人:郭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恩施州鹤翔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戎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熊崇平,男,生于1970年11月25日,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现住恩施市硒都茶城伍飞扬店,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7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恩施州鹤翔天然气有限公司、熊崇平应当支付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设备款、违约金及利息共计893060元,另有案件受理费6331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伦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