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

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6696号
原告: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棠北路36号亚特兰蒂斯酒店B1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清龙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举,职务不详。
原告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岑 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逸帆
书 记 员  张逸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