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

**、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6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炼,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清龙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郭屹,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称欧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1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欧科公司拖欠奖金、工资支付方式违法、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欧科公司应否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009年,***入职欧科公司担任宜昌办事处总经理一职。双方在2015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欧科公司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显示,虽然欧科公司没有直接为***购买社会保险,但欧科公司已经委托了深圳美开特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为***购买了社会保险,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职超过十年期间曾就此向欧科公司提出过异议。双方对于2019年度奖金的发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故欧科公司在2020年1月份之前尚未支付***2019年奖金,并未超过支付奖金的合理期间。双方确认,***的工资结构为13782元+报销3000+实报实销。即便欧科公司以报销方式发放部分工资,但双方确认欧科公司并未借此拖欠工资,且***一直以来没有提出过异议,故***主张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欧科公司无需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