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

**、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11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炼,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清龙路6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673134847W。
法定代表人:郭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颖琪,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嘉雯,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欧科公司为***足额缴纳***在职11年期间的社会保险;2.欧科公司向***支付2019年的奖金(分红)34000元;3.欧科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4602元;4.欧科公司向***赔偿未向***出具离职证明给***造成的经济损失50346元;5.本案诉讼费由欧科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与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二、限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9年奖金34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预交),由***负担。
***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2.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3.请求判令欧科公司为***足额缴纳***在职11年期间的社会保险;4.请求判令欧科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4602元;5.请求判令欧科公司向***赔偿未向***出具离职证明给***造成的经济损失50346元;6.本案讼诉费由欧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欧科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不合法,***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欧科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法院并未对***提出离职时欧科公司是否已向其单位员工发放2019年度奖金的事实予以查明;3.欧科公司为实现偷税漏税的违法目的,制定违法违规的规章制度,并且强制***执行,损害***利益,***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4.欧科公司应赔偿因未开具离职证明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5.欧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
欧科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原审法院对于***要求补偿社会保险的处理,并无不当,且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并不再赘述。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二、欧科公司应否赔偿损失。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关于焦点一。***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奖金未付、工资支付方式违法、未依法缴纳社保。首先,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0年1月份,而双方对于2019年度奖金的支付时间并未有明确约定,故欧科公司2020年1月份之前尚未支付***的奖金,并未超过支付奖金的合理期间。其次,双方确认***的工资结构为13782元+报销3000元+实报实销。本案庭审中,双方确认欧科公司并未就报销事由而拒绝支付工资结构中的3000元,故欧科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而欧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工资构成方式,并无不妥。最后,欧科公司虽存在异地为***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但***入职11年以来,从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而异地购买社保的地点在深圳,与***住所地在深圳一致。综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自动离职而欧科公司无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欧科公司虽有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但***未能有效举证证明未出具《离职证明》与其主张的损失存在必然联系,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主张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10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娟娟
审判员  陈美苑
审判员  黄宇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