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49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友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树村正白旗二河开甲50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广辉,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宣武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友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9807.5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