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友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友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8624号之一 原告:北京友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瞳村东口临48号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友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友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友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友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0元,减半收取计4,270元,由北京友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