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多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196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多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招商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多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给付46737.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多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01元,案件受理费484.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等,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多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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