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81民初206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51580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建设公司)、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和被告招商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艺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招商建设公司、兴艺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91146.8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期间,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兴艺公司承包了位于漳州开发区的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招商建设公司是该工程的发包人,根据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约定,招商建设公司从该工程结算工程款中留取总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工程保修期满后10天内一次性退还,该工程的结算价款经招商建设公司审核后金额为1822935.83元,预留5%即91146.8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该工程于2015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9日保修期届满,质量保修金返还条件已成就,但招商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招商建设公司辩称,招商建设公司与兴艺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发包人没有同意分包工程,兴艺公司没有向招商建设公司提出退还质量保修金申请,并附财务收据凭证,招商建设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兴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应诉答辩和举证。 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1、原告***挂靠被告兴艺公司。2014年10月间,被告招商建设公司(原名称: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变更登记)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兴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招商建设公司将“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发包给兴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相关编制依据内容。合同价款为1782223元。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最长为5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为工程保修期届满10天(最长不超过90天)一次性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合同落款由发包人原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和承包人兴艺公司**确认,原告***作为承包人兴艺公司的委托人签名确认。 2、2014年11月27日,被告兴艺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由***承包施工,工程内容、承包范围、质量等级、合同价款等均按兴艺公司与原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确定。合同落款由艺兴公司**和***签名确认。 3、上述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4年11月1日开工,2015年2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2月22日,经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审核造价为1822935.83元。2017年12月28日,兴艺公司出具给***一份《结算单》,载明保修款91146.80元,应付余款为91146.80元,并注明:“此保修款待保修期满业主单位退还后10天内一次性付给投资人(指***)。”2018年5月27日,兴艺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书签署之日,甲方尚欠乙方就漳州开发区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保修款91146.80元,由乙方代为办理退还。原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书落款处盖公司印章并注明“已收悉”。2020年1月18日,兴艺公司向原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递交一份《关于退还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保修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要求退还保修金91146.80元。2020年1月19日,兴艺公司出具一份《委托函》给原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载明保修金91146.80元由***代为支配,并承诺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兴艺公司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年12月10日,原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给兴艺公司一份《关于退回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保修金的函》载明“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你公司承建的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保修期已满,请你公司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向我公司申请退回保修金人民币玖万壹仟壹佰肆拾陆元捌角(¥91146.80元)。特此函告。”因兴艺公司未再向原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递交退还保修金申请报告,原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退还保修金91146.80元,原告***直接向原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未果,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结算单》、《债权转让协议书》、《关于退还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保修金的申请报告》、《委托函》、《关于退回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保修金的函》以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兴艺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因原告不是兴艺公司内部员工,且不具备承包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合同名为投资合作,实为挂靠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兴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故本案应按工程欠款处理。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结算书》,被告兴艺公司尚欠原告保修金91146.8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工程保修期已届满,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发包人招商建设公司发函通知兴艺公司办理退还保修金事宜,但至今未退还被告兴艺公司保修金91146.80元,兴艺公司已出具了《关于退还怡心天地剩余房产装修工程保修金的申请报告》和《委托函》,同意招商建设公司尚欠兴艺公司保修金直接支付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质量保修金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招商建设公司尚欠兴艺公司保修金91146.80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招商建设公司在欠付保修金91146.80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招商建设公司支付保修金91146.8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兴艺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修金91146.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元,由被告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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