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督1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被申请人: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51580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洪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