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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103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招商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51580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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