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7911号
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职务不详。
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张朱良,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黄色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兰 喆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