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4民初3347号
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48383C。
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代表人柴多山,该局局长。
被告中国民航西北航空医学体检中心工程基建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AB座7层。
代表人白耀旭,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航西北航空医学体检中心工程基建办公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航西北航空医学体检中心工程基建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航西北航空医学体检中心工程基建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瀚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