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4民初57号
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民航西北航空医学体检中心。
负责人白耀旭,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负责人柴多山,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开庭审理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航西北航空医学体检中心、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9元,本院减半收取2199.5元由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
人民陪审员 姬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狄鸣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