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大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芙蓉坊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雁民初字第04567号
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宏标,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琼琼,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路201号芙蓉商务酒店12层。
法定代表人:郭景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钧,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芙蓉坊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南一路芙蓉坊商业广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张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芙蓉坊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大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芙蓉坊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梦艺
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鲍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