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民初550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甘肃省庆城县XX乡XX村,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X路XX栋XX**XX号。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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