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长子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省长子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长子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合同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7元,减半收取329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