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实业(洛阳)有限公司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04民初2611号
原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鞍千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孙斌武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闳鹏,男,汉族,1993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靳浩毅
被告:汝阳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
本院在审理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0元(原告已预缴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蓝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