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402民初210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龙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诉被告白银龙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0日在白银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移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移动甘肃公司2019年度白银分公司广告媒介采购合同(户外大牌广告)》;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尚未发布广告的费用29131.89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2910元,以上总计为32041.89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与被告签订《中国移动甘肃公司2019年度白银分公司广告媒介采购合同(户外大牌广告)》,约定原告同意接受被告服务,指定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和原告要求发布户外广告,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8200元。原被告根据《中国移动甘肃公司2019年度白银分公司广告媒介采购合同(户外大牌广告)》履行各自义务后,2019年11月27日,原告对被告靖远滑雪场户外大牌巡检时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大牌已被拆除,并于当日向被告送达《关于敦促恢复户外大牌的函》。截止目前,被告未恢复被拆除的广告牌,亦未向原告给予书面回复。后原告委托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天问顾律函(2020)第15号律师函,要求被告联系原告顾问律师或者具体工作人员,并协商解决广告牌的恢复以及不能恢复的解决方案,但被告仍置之不理。《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甘肃公司2019年度白银分公司广告媒介采购合同(户外大牌广告)》第七章7.7条约定乙方(被告)无正当理由最终不能按照本合司约定发布广告的,应向甲方(原告)退还尚未发布的广告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5%)作为违约金。被告已经根本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龙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1、2019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甘肃公司2019年度白银分公司广告媒介采购合同(户外大牌广告)》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和原告要求发布户外广告,期限为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合同总价款为582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发布完成后支付总价款的70%,发布期满后支付30%,如被告发生错误、遗漏或不按期发布广告等不符合约定情形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金额为582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及原告向被告支付58200元的70%即40740.00元广告费的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各自履行了义务,被告制作、安装了广告牌,出具了全额发票,原告按约支付了约定的广告费首付款;3、原告白移通函(2019)63号《关于敦促恢复户外大牌的函》一份、邮寄《敦促函》的单号为1141568188425的特快专递寄件单一份、邮寄《敦促函》的单号为1141568188425特快专递详情单一份、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天问顾律函(2020)第15号《律师函》一份、邮寄《律师函》的单号为1174088264825的特快专递寄件单一份、邮寄律师函的单号为1174088264825特快专递详情单一份、被告安装广告牌后拍摄的照片一张、被告安装广告牌的原位置拍摄的广告牌不存在的照片一张,证明2019年11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发布的广告牌已经被拆除,原告通过邮寄敦促函,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的方式要求被告恢复,但被告始终没有恢复广告牌。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与被告签订《中国移动甘肃公司2019年度白银分公司广告媒介采购合同(户外大牌广告)》,约定原告同意接受被告服务,指定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和原告要求发布户外广告,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8200元。原被告根据《中国移动甘肃公司2019年度白银分公司广告媒介采购合同(户外大牌广告)》履行各自义务后,2019年11月27日,原告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大牌已被拆除,双方协商无果且至今未恢复。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双方构成合同关系。被告在合同未到期单方拆除广告牌,属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白银龙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29131.89元,并承担违约金2910元,共计32041.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元,公告费600元,由白银龙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