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1667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2020年6月5日原告***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已履行排除妨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