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402民初1699号
原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道301号。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区北京路450号。
负责人:**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区兰州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区兰州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3,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区兰州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3,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兰州路106号-13幢(08)15幢1-0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3,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伟业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分公司)、第三人**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被告在答辩期间申请追加**管廊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第三人**管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广电**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移动**分公司向甘肃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29814元及利息55083元,联通**分公司向甘肃伟业甘肃支付工程款168840元及利息28198元,广电**分公司向甘肃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09084元及利息18218元,共计7092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份甘肃伟业公司和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签订《2014年**区北环路通信管道新建工程共建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同年甘肃伟业公司开始施工,2015年年底因**市北环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破坏了甘肃伟业公司承建的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的通信管道及管道检查井。该管道的建设系甘肃伟业公司完全垫资施工,由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属政府行为,致使甘肃伟业公司开挖建成的1.34公里的工程被损害,依据合同约定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应当给甘肃伟业公司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为此甘肃伟业公司多次找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协商处理,但三公司均以与政府协商为由推诿。由于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给甘肃伟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甘肃伟业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移动**分公司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甘肃伟业公司对移动**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甘肃伟业公司要求移动**分公司给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第二,甘肃伟业公司主张工程款没有相应结算依据予以证实;第三,即便甘肃伟业公司进行施工产生施工成果,根据合同约定施工中的材料也均是由移动**分公司提供,故不产生甘肃伟业公司主张的材料费;第四,负有赔偿责任主体为第三人**管廊公司。综上,甘肃伟业公司要求移动**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具备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甘肃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联通**分公司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甘肃伟业公司对联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甘肃伟业公司要求联通**分公司给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第二,甘肃伟业公司主张工程款没有相应结算依据予以证实;第三,即便甘肃伟业公司进行施工产生施工成果,根据合同约定施工中的材料也均是由联通**分公司提供,故不产生甘肃伟业公司主张的材料费;第四,负有赔偿责任主体为第三人**管廊公司。综上,甘肃伟业公司要求联通**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具备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甘肃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电**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管廊公司述称,一、**管廊公司主体不适格,**管廊公司与甘肃伟业公司无合同关系,**管廊公司无对甘肃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甘肃伟业公司在诉讼请求中称“请求赔偿原告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经查,**管廊公司从未将任何工程分包给甘肃伟业公司,也未与甘肃伟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或进行口头协商。因此,**管廊公司与甘肃伟业公司无合同关系。既然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管廊公司也没有对甘肃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甘肃伟业公司诉讼请求与**管廊公司无关。二、**管廊公司与(2019)甘0402民初1699号案件无任何法律方面的关系。**管廊公司投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开工建设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2016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9)号《专题研究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及征迁融资有关问题》中强调:管廊项目征迁量大,时间紧,**区政府、**公司、市区两级动迁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推进征迁工作,决不能因征迁工作滞后而影响到管廊项目建设进度。会议议定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关于成立**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各自工作。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负责人参会。因此管廊建设过程中管线迁改主体责任人为各管线权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办发[2016]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规定,各单位抽调人员专职负责管廊项目建设管线迁改工作,移动**分公司总经理***、联通**分公司总经理***、广电**分公司总经理***为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市督查考核局关于认真落实北京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道路提升改造任务的督办通知》督办字[2017]4号再次明确管廊公司负责管廊施工与道路提升改造的衔接配合,并就管线迁改问题对各管线单位下达任务分解表。综上所述,**管廊公司与甘肃伟业公司从未签订过施工合同,也未支付过任何工程款,对甘肃伟业公司无付款义务。管廊建设过程中市政府多次开会议定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各自管线的迁改工作,**管廊公司在管廊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是征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因此,甘肃伟业公司以答辩人与(2019)甘0402民初1699号案件有直接法律关系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恳请法院驳回三被告的追加第三人的申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1.甘肃伟业公司提交的《北环路通信管道的赔补报告》和《证明》,《北环路通信管道的赔补报告》是2016年6月17日移动**分公司就甘肃伟业公司与其公司关于“2014年通信管道一期工程**单项工程**区通信管道施工工程”,因市政管道工程开工,导致该工程终止施工后,对该工程发生的实际费用329814.58元,向**市住建局申请赔偿补贴的报告;《证明》是2016年6月16日联通**分公司向移动**分公司出具的,主要证明在上述工程中联通**分公司所属工程中管道施工费用合计金额168840元;赔补报告和证明均是移动**分公司和联通**分公司对甘肃伟业公司施工的管道工程施工费数额的确认,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2.甘肃伟业公司提交《2014年移动通信工程北环路管道工程(预)结算书》、《2014年**市北环路联通通信管道工程结算书》和《2014年**市北环路广播电视网络管道工程结算书》,系单方制作,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8月,甘肃伟业公司与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签订《2014年**区北环路通信管道新建工程共建合作协议》,经三家通信运营商前期与建设方共同勘查,拟在**市××区,共建内容包括通信管道沟槽开挖、通信管材敷设、沟槽回填、人行道恢复沟槽;共敷设通信管道4孔,由建设方组织,***负责共建部分的施工,共建方各自负责提供自用材料,管道开挖由共建方平均分摊,人井施工费由资产所有方承担;建设管道总长3.8公里;协议还对工期、工程验收、产权划分及维护作了约定;甘肃伟业公司作为施工方与***移动**分公司,共建方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在合作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2014年8月25日甘肃伟业公司与移动**分公司签订《2014年通信管道一期工程**单项工程**区通信管道施工合同》,对工程管道建设路由规模和技术要求作了详细约定。2014年9月18日甘肃伟业公司与广电**分公司签订《2014年**城区广播电视网络管道施工合同》,对工程管道建设路由规模和技术要求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甘肃伟业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该工程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管廊建设施工工程冲突,甘肃伟业公司停止施工,对甘肃伟业公司所完成的部分工程费用,其中,移动**分公司施工费为329814.58元,联通**分公司为168840元,移动**分公司和联通**分公司未向甘肃伟业公司支付,为此酿成纠纷。甘肃伟业公司主张广电**分公司未付施工费109084元,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实。
另,甘肃伟业公司原名称为甘肃武威第二建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25日变更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广电**分公司未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甘肃伟业公司与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共同签订的《2014年**区北环路通信管道新建工程共建合作协议》,是四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甘肃伟业公司在通信管道新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而终止了通信管道新建工程的施工,非主观原因造成,对其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和相应的工程费用,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和广电**分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负有支付工程费用的义务。关于利息之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和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本案利息计算日期以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的赔补报告和证明对施工费确认之日,即2016年6月17(16)日次日起算至开庭之日共1080(1081)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即329814元×4.75%×3=46998.5元,168840元×(4.75%÷360天)×1081天=24081.98元。综上,甘肃伟业公司要求移动**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29814元及利息55083元、联通**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68840元及利息28198***张,对其合理部分,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甘肃伟业公司要求广电**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9084元及利息18218元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和广电**分公司共同申请**管廊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管廊公司不是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甘肃伟业公司也未要求**管廊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故**管廊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费用329814元,利息46998.5元,合计376812.5元;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支付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费用168840元,利息24081.98元,合计192921.98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6元,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2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2893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负担1481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