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民终1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0号,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36518W。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854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道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2254254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58593236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06号-13幢(08)15幢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MA7247UB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娟,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9)甘04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9)甘04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52元,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58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