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申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民抗7号 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01号。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4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冶金路***号楼****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0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99号。 申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39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甘检民(行)监(2017)6200000007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柳 虹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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