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民申1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智联信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白银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4民终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智联信息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2017)甘04民终231号民事判决;2.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项目金额,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鉴定工程价款;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该案一、二审对事实审理不清,只认定了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没有做评估和鉴定。2.截至目前,申请人也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此项目竣工文件和验收文档及审计定案表或者工作量确认单,对工程量无法认定,申请人无法按照工程量予以结算。3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也应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鉴定工程价款。4.劳务合同虽然无效,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签署了《会议纪要》,规定:合同最终价格依据建设方最终审定金额同比例进行审减及付款方式采用背靠背付款方式,即根据公司收到款项后同比例向施工队进行支付。5.《工程施工合同》第六项第2条规定,工程价款根据实际结算,费用相应增减。第十三项:奖与罚规定,无故拖延工期,每延一日,罚金1000元。此工程项目中被申请人拒不提交相关资料,无法核对真实工作量。在本项目中被申请人不承担本属于其承担的维护、审计等合同内约定的工作量,属于单方面终止合同,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违约金。”6.被申请人所提供的项目未提供相应资料,金额也未经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存在违约等情况,项目金额不准确,没有经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确认。综上,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没有公平公正的考虑以上因素,只是简单的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单方材料判定了申请人过错,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请求公正裁决。
本院审查认为:1.关于申请人智联信息公司主张在对工程量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计算工程价款不当的问题。经查,申请人在一、二审时并未主张对工程量作价或要求进行鉴定,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由其支付劳务费并无不当;由于其未申请鉴定,因此也不存在按无效合同计价鉴定工程款的事由,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2.关于对工程量计算、结算及被申请人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等问题。经查,被申请人称已经提交施工资料,也多次督促要求申请人组织验收,但申请人至今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劳务费。对该争议,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表示该项目部分已经投入使用,因而对于申请人主张没有验收而拒付劳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