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67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强,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再审申请人***强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阳志强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1、一、二审判决认定工程款有误。《铝窗工程协议书》第六条是关于幕墙补差价的约定,不应当扩大适用于其他工程部位,就其他部位工程,双方没有约定补差价,因此,二审判决确认全部工程款补差价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违反公平原则。***没有提供发票证实其购买过凤铝铝材。2、《工程量确认单》上玻璃推拉窗基本价均为l78元/㎡,证明双方对该单价是一致同意的。(二)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宏顺公司已在2015年2月9日是被注销,一、二审法院判决宏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序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完成的工程量不持异议,对于各项目项下工程的单价如何确定存在争议。***主张两项目所使用的铝材均为香槟色凤铝铝材,工程单价应依协议约定的凤铝单价相应增加20元/㎡计算,同时,项目一中的镀膜玻璃推拉窗另依协议约定增加75元/㎡计算;***强主张,两项目中所使用的铝材均为粉末喷涂型普通铝材,应依协约约定按照普通铝单价计算,并无须分别增加20元/㎡及75元/㎡。经查,涉案协议第六条第4款的约定系手写增加,约定“采用镀膜玻璃增加75元/㎡采用电泳香槟色铝材增加20元/㎡”。无论该手写部分适用于全部工程项目,还是仅适用于第六条约定的幕墙工程,涉案工程项目中必有部分工程的单价在原约定基础上相应增加。***强所提上述主张与协议约定本身明显不符。涉案工程完工后,***、***及业主方代表蒙某三方确认,长润公司厂房窗采用凤铝铝材,颜色选用香槟色(电泳),窗玻待定(***、威海福特兰、昆山海洋兰)三选一。且蒙某再次确认,宿舍铝窗按厂房铝材形式(凤铝、香槟色)施工。该确认事实与***的相应主张完全一致。二审法院据此采信彭炎焜所提上述主张,并以涉案《工程费结算表》作为确认项目一和项目二各项工程的工程量、单价及总价的计付依据,并无不当。宏顺公司一审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其对***强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宏顺公司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作审查认定,亦无不当。
综上,***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欧阳志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