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3民初8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LudovicWEB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佳,江苏亿诚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管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圣戈班管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熊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6247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8年8月3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6月28日,被告以“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原告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认为被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遂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后,对慈劳人仲案字(2019)第6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不公,原告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圣戈班管道公司辩称,1.原告存在伙同他人虚构员工奖金并予以套取的严重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审笔录中原告当庭承认套取奖金。2.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被告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1)被告的《员工手册》(2013版)系依法制定,且已向原告公示,每位员工都应当身体力行的执行圣戈班管道公司360年来所总结的价值观——尊重他人、廉政、诚实、团结一致,被告认为诚实也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首要要求。(2)原告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严重违纪。(3)原告的行为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第6-1条的规定。(4)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已依法通知工会,解除程序合法。综上,原告作为长期为公司服务的中层管理人员,熟知公司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规政策,并多次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各种线上和现场合规培训,本应严守相关规定,忠实履职尽责,但其却长期伙同他人等直接下属,虚构员工绩效奖金并骗取公司资金,性质极为恶劣,既违反了公司的多项制度和规定,也已丧失了基本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其提出的申辩理由“因公司采购流程过慢,套钱是为采购车间用品”,至今无证据证明。即使有,其违反公司集团价值观的做法已在劳动者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当属严重违纪行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信用查询单、仲裁裁决书、仲裁文书送达时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奖杯、奖状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邮件截图,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圣戈班管道公司提交的实名举报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员工面谈记录、环氧车间出进账记录、通话录音及录音文字稿、报案材料、内部调查报告、员工手册、职工意见征求函、员工手册收悉确认单、处罚记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示情况、仲裁裁决书、仲裁委的(2019)第65、66号庭审笔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8年8月3日至2019年6月28日,***系圣戈班管道公司员工,担任部门经理一职。2019年5月16日,***所在的冷线车间下属工长张春生向圣戈班管道公司实名举报***在工作期间有虚报员工奖金、套取单位资金的行为。圣戈班管道公司的亚太区高级反贪腐专员杨杰经过查实,***存在上述被举报行为。之后,圣戈班管道公司依据本单位的2013年制定的《员工手册》第3.1.5.1中第(5)条即利用其职位为其本人、亲属、朋友或其他业务关系谋取不正当的利息、第(7)条即违反诚信原则,篡改、伪造公司记录、个人记录或文件,提供虚假信息、第(10)条即有问题不按正常的渠道反映,认定***违反诚信原则,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经过本单位工会确认,遂于2019年6月28日以***“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的仲裁请求后,***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涉案《员工手册》已组织所有员工学习,并人手一册。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圣戈班管道公司制定的2013版《员工手册》已经组织所有员工学习并发放给各位员工,所有圣戈班管道公司的员工应当以《员工手册》为日常工作的行为规范,维护企业形象,敬业进取。但***等人在工作期间利用圣戈班管道公司的信任,虚报员工奖金,套取单位资金,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圣戈班管道公司以***“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经过单位工会确认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故对***主张的圣戈班管道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玲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