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1020号
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化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LudovicWEBER,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娜
书 记 员 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