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

3281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925民初3281号
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梁公司)、第三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管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浡,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第三人铸管公司将对被告桥梁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管道公司,被告亦自认收到转让通知书,可以认定第三人铸管公司就债权转让事宜已向被告进行了通知,则第三人铸管公司对被告桥梁公司享有的债权消灭,被告应向债权受让人即原告履行债务。被告差欠第三人货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应负清偿责任。原告另主张被告承担自2018年5月31日起分段计算的利息,因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未就账目进行结算,故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桥梁公司(甲方)与第三人铸管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1份,主要内容为:因盐城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二标段工程需要,甲方向乙方采购球磨铸铁管、盘承短管等材料;到货地点:盐城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二标段甲方指定施工现场(以甲方每批次要料单上地址为准),接货单位或(接货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以甲方每批次要料单上单位、接货人为准),所有《收货单》必须经甲方每批次要料单上接货人签字方为有效,未经甲方每批次要料单上接货人签字的《收货单》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每月15日为结算日,乙方需提供供货签收单,双方确认后,乙方开具足额、真实、合法、合约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先行预付合同金额30%的货款,后续货款根据每月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金额,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其中实际支付结算金额的65%,余下的30%在预付款内抵扣,剩余5%为质保金,在每批货款结算后的6个月内付讫。同年12月15日、2018年3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又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补充合同各1份。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经计算,第三人累计向被告供应价值10119900.9元的球墨铸铁管等产品。被告支付第三人货款9969900元,尚欠货款15万元。第三人向被告开具10119900.9元的增值税发票,但双方未进行结算。 另查明,2018年10月31日,第三人铸管公司将对被告桥梁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管道公司,并向被告发出了通知书,且被告亦认可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圣戈班管道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我公司将对贵公司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截至本通知签发之日对贵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等),依法转让给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即向圣戈班管道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供货记载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1元,由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祁建领 人民陪审员  沈宗丽 人民陪审员  唐春林
书 记 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