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503民初3679号
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管道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戈班管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戈班管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其套取的原告绩效奖金21657.5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起至2019年6月期间,两被告伪造月度绩效工资表并从其下属月度绩效奖金中套取公司绩效奖金21657.53元。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原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故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解除了与两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2020)皖0503民初88、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当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在原告内部调查过程中,被告已书写了相关材料,对相关事实进行了**。举报人受到劳动纪律处分,心怀不满进行举报,举报材料的内容存在污蔑伪造、夸大事实。被告已向原告提供账册、实物、照片、票据,能够证明这些钱款都使用在原告的生产活动中,并不存在有谋私的行为。原告提供总金额的构成,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合的。被告在这个事件当中没有接触钱款。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辩称,原告起诉的2万余元是如何计算的,被告不清楚。被告是环氧车间的主管,涉及的钱款8350元,另外的3900元是原告当年的奖励,不是套取的绩效奖金,为了方便统计放到账目当中,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其余的钱款属于机加工车间,原告没有起诉机加工车间的主管***,将全部的金额计算在被告身上,被告认为不合理。被告提供了账目、购买记录、现场实物的照片。被告认为钱款都用于原告的生产经营,被告并没有得利。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6月期间,***在圣戈班管道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一职,**在圣戈班管道公司担任环氧车间主管一职。2019年5月16日,环氧车间工长******班管道公司实名举报***、**在工作期间有虚报员工奖金、套取单位资金的行为。圣戈班管道公司的亚太区高级反贪腐专员**经过查实,***、**存在上述被举报行为。2019年6月28日,圣戈班管道公司以**“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7月,圣戈班管道公司以***、**、***三人涉嫌职务侵占,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被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遂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圣戈班管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作出慈劳人仲案字(2019)第65、66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20)皖0503民初88、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6年至2019年5月期间,***与**、***三人利用工人绩效奖金发放中的漏洞,以环氧车间工长***、***,机加工车间工长***、***的名义虚报奖金,套取单位资金,设立小金库。其中,环氧车间套取奖金8350元,机加工车间套取奖金8557.53元,共计16907.53元,用于采购工作用具等及一线员工聚餐,聚餐支出费用为5045元,现账面剩余400元。
上述事实,有圣戈班管道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实名举报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员工面谈记录、环氧车间出进账记录、通话录音及录音文字稿、报案材料、内部调查报告、***慈劳人仲案字(2019)第65、66号庭审笔录及仲裁裁决书、(2020)皖0503民初88、89号民事判决书、***慈劳人仲不字(2020)第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的证据有环氧车间账目、购买记录、现场实物、环氧车间3900元说明、机加工车间账目、购买记录、现场实物、环氧车间员工奖惩每月的公示及员工处罚记录、事件调查邮件、***年度评估及送礼说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因在工作期间利用圣戈班管道公司的信任,虚报员工奖金,套取单位资金,严重违反圣戈班管道公司规章制度,圣戈班管道公司已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套取绩效奖金用于采购工作用具等开支,虽圣戈班管道公司不予认可,但***、**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圣戈班管道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此部分开支不属于不当得利。***、**用于员工聚餐的开支5045元,致使圣戈班管道公司遭受损失,应当予以返还,开支后所剩余的400元亦应当返还圣戈班管道公司。因此,圣戈班管道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返还5445元;
二、驳回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此款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28元,由被告***、**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