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1幢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01966P。
法定代表人:袁环,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