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佰世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企业管家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36号
申请人:遵义市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1幢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01966P(1-1)。
法定代表人:袁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企业管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B-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142121539。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审理遵义市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企业管家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市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企业管家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1558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贵州企业管家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15583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