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佰世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企业管家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2号
申请人:遵义市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1幢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01966P(1-1)。
法定代表人:袁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企业管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B-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142121539。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审理周航诉王卫、邹涛、石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航于2021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王卫、石凌价值49848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王卫、石凌价值498485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冷竺玥